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辽煤安政法字〔2019〕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行政处罚决
定信息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
2024年3月12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信息编号 |
辽煤安监(四)罚[2024]处罚公开000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孙某;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郭某军;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平; |
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2日 |
处罚事由 |
对设备设施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安全管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对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元整(¥201,000.00); 对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孙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对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郭某军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对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决定书编号 |
辽煤安监四罚〔2024〕30001号 辽煤安监四罚〔2024〕30002号 辽煤安监四罚〔2024〕30003号 辽煤安监四罚〔2024〕3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