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辽〔2021〕12号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隧道)事故救援联络信号(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联络信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重视在全员特别是一线人员中全面开展《联络信号》宣传教育实施工作,各煤矿救援队伍也要将《联络信号》纳入安全知识培训及日常救援演练实践工作。
各煤炭企业要将联络信号主要内容标注于一线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将适时把《联络信号》宣传实施情况纳入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