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号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辽宁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33号)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为做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我局制作了《国家矿山安全辽宁局矿山现场监察移送书》等4种文书样式,刻制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专用章(1)、(2)、(3)、(4),已经辽宁省司法厅审查并予以备案,现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矿山现场监察清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矿山监察现场处
理决定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加强和
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模板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专用章
(1)、(2)、(3)、(4)印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