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简介
发布时间: 2021-12-10 09:12:00     信息来源:人事处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是行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与辽宁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为正司局级。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含地质勘探,下同)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二)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四)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相应承担监管责任。

  (五)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完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职能转变。进一步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制度,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强化监管执法,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将省局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