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辽煤安政法字〔2019〕115号)》,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二处2024年9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二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024年9月11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二处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信息编号 |
辽煤安监(二)〔2024〕处罚公开0017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
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10日 |
处罚事由 |
对安全管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处罚结果 |
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辽煤安监二罚〔2024〕18002号 辽煤安监二罚〔2024〕18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