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辽煤安政法字〔2019〕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行政处罚决
定信息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
2024年10月9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信息编号 |
辽煤安监(四)罚[2024]处罚公开001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生产副矿长董某军;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王某宇。 |
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30日 |
处罚事由 |
对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 |
处罚结果 |
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生产副矿长董某军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王某宇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
决定书编号 |
辽煤安监监察执法四罚〔2024〕40016号 辽煤安监监察执法四罚〔2024〕40017号 辽煤安监监察执法四罚〔2024〕40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