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告2024年第0012号
发布时间: 2024-10-09 11:25:12     信息来源:监察执法四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辽煤安政法字〔2019〕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行政处罚决

定信息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

2024年10月9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信息编号

辽煤安监(四)罚[2024]处罚公开00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生产副矿长董某军;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王某宇。

决定日期

2024年9月30日

处罚事由

对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

处罚结果

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生产副矿长董某军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对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王某宇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决定书编号

辽煤安监监察执法四罚〔2024〕40016号

辽煤安监监察执法四罚〔2024〕40017号

辽煤安监监察执法四罚〔2024〕4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