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需要获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的职能权限、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主动公开的文件;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方式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ln.chinamine-safety.gov.cn/,或以报刊、广播、电视等为辅助方式发布主动公开的安全监察信息。
二、不予公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与安全监察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填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现场提交、邮寄信函、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申请人邮寄信函,应当在挂号信信封显著位置或者EMS特快专递备注栏内,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办理程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予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受理依申请公开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59号
联系电话:024-88576797
传真号码:024-88576990
邮寄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59号
邮政编码:110042
电子邮箱:bgs.lnmj@ln.gov.cn
受理时间:9:00-11:00,14:0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四)信息使用及隐私保护
申请人获得申请信息后,应当保证信息使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除非根据申请人本人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公开、提供或透露申请人的信息及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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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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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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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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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电子邮件 □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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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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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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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提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需提供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3.填写项目必须完整、详细、准确、真实。请尽可能详细的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便于本机关查询、提供。